关于调整产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合价服[2009]216号
2009年7月1日

合肥市招标投标中心: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9]28号)文件精神,现将调整产权交易服务等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具体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2、产权交易服务等收费属经营性收费,履行服务并实施收费时应遵循公开、公平和自愿有偿的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收取费用。

3、你单位要加强管理,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标准在交易大厅公示,并实行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物价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管理。

4、本通知自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招标投标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附件:招标投标相关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标准 备注
标书工本费 500元/件 400元/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标准 备注
招标代理服务费
(一)货物招标
中标金额:
100万元及以下 1.5% 1.2%
  •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工业项目按原标准50%收取。
100万元-500万元 1.1% 0.88%
500万元-1000万元 0.8% 0.6%
1000万元-5000万元 0.5% 0.4%
5000万元-10000万元 0.25% 0.2%
10000万元-100000万元 0.05% 0.04%
1000000万元以上 0.01% 0.008% 同上
(二)服务招标
中标金额:
100万元及以下 1.5% 1.2%
  •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工业项目按原标准50%收取。
100万元-500万元 0.8% 0.6%
500万元-1000万元 0.45% 0.36%
1000万元-5000万元 0.25% 0.2%
5000万元-10000万元 0.1% 0.08%
10000万元-100000万元 0.05% 0.04%
1000000万元以上 0.01% 0.008%
(三)工程招标
中标金额:
100万元及以下 1.0% 0.8%
  • 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单独提供编制招标文件(有标底的含标底)服务的,可按规定标准的30%计收;
  • 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工业项目按原标准50%收取。
100万元-500万元 0.7% 0.56%
500万元-1000万元 0.55% 0.44%
1000万元-5000万元 0.35% 0.28%
5000万元-10000万元 0.2% 0.16%
10000万元-100000万元 0.05% 0.04%
1000000万元以上 0.01% 0.008%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标准 备注
产权交易服务
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下 10000元 5000元
  • 接受咨询,材料分析、调研,代理客户设计产权转(受)让方案,为客户提供申请登记、挂牌上网、媒体宣传、配对洽谈等产权交易全方位配套服务,并撮合成交的按此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 企业改制或兼并按资产总额的1‰收取。
100万元-500万元 10‰ 5‰
500万元-1000万元 8‰ 4‰
1000万元-5000万元 6‰ 3‰
5000万元以上 3‰ 1.5‰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标准 备注
委托服务
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下 2500元 1250元
  • 接受咨询,材料分析、调研,代理客户设计产权转(受)让方案,为客户提供申请登记、挂牌上网、媒体宣传、配对洽谈等服务的按此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00万元-500万元 0.7‰ 0.35‰
500万元-1000万元 0.5‰ 0.25‰
1000万元-5000万元 0.3‰ 0.15‰
5000万元以上 0.25‰ 0.125‰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标准 备注
交易鉴证
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下 2000元 1000元
  • 交易双方自行达成转让协议,办理产权转让鉴证手续,协调交易双方关系等服务的按此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00万元-300万元 2.5‰ 1.25‰
300万元-500万元 2‰ 1‰
500万元-1000万元 1.3‰ 0.65‰
1000万元-5000万元 1‰ 0.5‰
5000万元以上 0.8‰ 0.4‰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标准 备注
闲置资金调剂
资产总额:
100万元及以下 5% 2.5%
  • 为交易双方进行设备调剂,招商洽谈,并撮合成交的按此标准分别向交易双方收取(采取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100万元-500万元 4% 2%
500万元-1000万元 3% 1.5%
1000万元-5000万元 2% 1%
5000万元以上 1% 0.5%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标准 备注
房地产中介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收费
1、存量房(二手房)经纪服务费 1%-2% 0.5%-1%
  • 按成交总额收取,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从其约定。
2、房屋租赁代理服务费
(1)住宅 40%-50% 20%-25%
  • 按成交一个月的租金一次性收取,原则上由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或从其约定。
(2)非住宅 20%-30% 10%-15%
3、商品房销售代理服务费
(1)非独家代理 0.5%-1% 0.25%-0.5% 按成交总额收取(不包括宣传、策划费用)。
(2)独家代理 1.2% 0.8% 按不超过成交总额的0.6%收取。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费
50万元及以下 2.5‰-3‰ 1.25‰-1.5‰
  • 按房产评估价格(价值)总额(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收;
  • 每宗最低收费标准为150元。
50万元-100万元 2‰-2.5‰ 1‰-1.25‰
101万元-1000万元 1.5‰-2‰ 1.25‰-1‰
1001万元-2000万元 1‰-1.2‰ 0.5‰-0.6‰
2001万元-5000万元 0.5‰-0.7‰ 0.25‰-0.35‰
5001万元-8000万元 0.2‰-0.3‰ 0.1‰-0.15‰
8001万元-10000万元 0.1‰-0.15‰ 0.05‰-0.075‰
10000万元以上 0.05‰-0.08‰ 0.025‰-0.04‰
(三)房地产咨询费
200元/份-300元/份 100元/份-150元/份 应委托人要求,提供相关法规、政策、技术等咨询,按每份报告书收取。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标准 备注
产权交易增值服务费 每宗按增值额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每宗按增值额3.2%,最高不超过80万元
  • 增值额=成交价-挂牌底价,已收增值服务费的,交易服务费则按挂牌底价计算;
  • 工业项目按原标准50%收取。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标准 备注
公共资源转让项目服务费
转让金额:
100万元及以下 1.5% 1.2%
  • 含前期咨询、资料审核、接受委托、协助编制转让文件(含资格预审)、尽职调查、答疑解释、组织评审、协助谈判、协调签订合同等;
  • 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由转手双方分别缴纳;
  • 工业项目按原标准50%收取。
100-500万元 1.0% 0.8%
500-1000万元 0.64% 0.51%
1000-5000万元 0.36% 0.29%
5000-10000万元 0.2% 0.16%
10000万元以上 0.08% 0.06%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标准 备注
咨询服务收费
成交金额:
500万元及以下 最高10‰ 最高5‰
500-1000万元 最高8‰ 最高4‰
1000-2000万元 最高5‰ 最高2.5‰
2000-5000万元 最高3‰ 最高1.5‰
5000万元以上 最高1‰ 最高0.55‰
序号 项目名称 原收费标准 现执行标准 备注
十一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一)施工(含装饰装修)工程交易服务费
中标价:
200万元以下 2400 保留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以每宗招标项目成交中标价为基础,由项目招标人支付40%,中标人支付60%;
  • 工业项目免收;
  • 公共事业建设项目、拆迁安置房、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房)建设项目免收;
  • 中标价中注明以下的均不含本计费段。
200万以上-500万以下 3600 保留
500万以上-1000万以下 6000 保留
1000万以上-1500万以下 8500 保留
1500万以上-2000万以下 12000 保留
2000万以上-5000万以下 15000 保留
5000万以上 20000 保留
(二)勘察、设计、监理招标投标项目
中标价:
50万以下 2500 保留 同上
50万以上 3500 保留
(三)材料(设备采购)招标投标项目
中标价:
100万以下 2000 保留 同上
100万以上 3000 保留
(四)专业分包、劳务分包招标投标项目
中标价:
100万以下 1500 保留 同上
100万以上 2500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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